(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法规,指导、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贯彻执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拟定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区)社团和市直单位所属及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研究提出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组织全市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调整意见;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报批和抚恤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工作;负责优抚事业单位、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报批和保护管理工作。
(四)拟定退伍退休军人接收安置政策、规章;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审核、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和军供站的设置及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
(五)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承担市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实施国家减灾规划;管理全市性福利募捐义演。
(六)拟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规章;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经常性捐助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管理全市性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县(区)社会救济工作。
(七)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八)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管理涉外婚姻登记。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拟定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村级自治区域和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负责村级自治区域和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县(区)际边界的调查和调处。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规章;负责市属及跨县(区)性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投资共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性质审核认定;负责拟定和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则;拟定和实施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管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
(十三)负责全市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负责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十五) 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